近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谈判抗癌药的采购配备和合理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首先明确,抗癌药谈判工作是落实国务院“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视和决心,高度重视17种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谈判药品的配备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院配备和合理使用谈判抗癌药品,切实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在确保医院配备和使用谈判抗癌药方面,《通知》做了以下具体的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各级肿瘤专科医院,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将谈判药品纳入医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医院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用药需求,这也意味着国家卫健委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17个谈判抗癌药不受药占比、医保费用总控等的限制。

同时,《通知》提出医院要按照《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8年版)》及有关肿瘤诊疗规范、指南等合理使用谈判药品。

如果不按照《通知》的情况进行落实,将对医院产生以下影响: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院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情况,作为医院是否落实相应功能定位、是否具备相应诊疗能力、是否与其医院等级相适应等的重要参考指标;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医院采取压缩相应肿瘤专科规模、限定业务量、降低医院等次、降低医院级别、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直至其整改到位。

最后,国家卫健委还强调,医院要在2018年11月30日前落实谈判药品配备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汇总辖区内医院配备谈判药品的情况,并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同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督查,掌握辖区内所有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各级肿瘤专科医院工作进展,每周四17:00前将进展情况表传至医政医管局。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省份和医院,予以全国通报和约谈。

今年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签发《关于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奥希替尼、泰瑞沙等17种药品纳入乙类医保,并确定11月30日前开始执行。

当时,国家医保局在通知中就特别提示,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

这是此次抗癌药价格谈判中备受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与之前相比,这次高价抗癌药集中进入医保目录,除了对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是个考验,公立医院在药占比考核的压力下,也更加倾向使用不在医保范围内的产品。

截至到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将前两轮的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暂实行单独核算(不占药占比考核),对于本轮的17个谈判抗癌药品,很多省市也立即响应号召,将17种抗癌药纳入省医保目录,而上海在本月月初则明确发文提出暂不将这17种药品纳入医保总控范围、不计入药占比控制、不实行均次费用考核,成为首个提出谈判抗癌药不纳入药占比的地级市。

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对医疗机构来说,“药占比”考核就像是一把悬在头顶的达利摩斯剑,而此次《通知》的落地,将有助于实现抗癌药品的可及性,也为今后更多的药价谈判做铺垫。而且,如果像国家谈判药品这类“临床必须、疗效确切的重大疾病用药”,在不纳入药占比后的一段时间,临床能够确保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运行平稳,这类政策或许有望在再更大范围内推行。

另据来自E药经理人的报道,此前有媒体消息称,国家医保局正与国家卫健委协调配合,计划出台推动进医保目录抗癌药落地的相关文件。短期内,初定本轮医保准入谈判成功的抗癌药可能不纳入药占比考核范围。长期而言,围绕下一步的医保目录的常态化调整机制,需要对公立医院合理用药(尤其是药占比考核)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每次医保目录调整都要争取一次药占比考核的“豁免权”。但该政策何时出台,仍存在不确定性。

附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重磅:泰瑞沙等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不纳入药占比,医院实施不到位将被降级-肽度TIMED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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