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2020版《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变化-肽度TIMEDOO

疫情当前,传染病防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你知道多少?《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文件。国庆假期期间(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0月15日,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00条,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管理。本文对新旧版《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新增修订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文章内容蓝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红色字体的含删除线的为已删除的内容。

一、解析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基本框架结构变化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基本框架结构共九章10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旧版(2013年版)相比,条款总数增加了20条,章节内容未发生变化,只是把原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保障措施顺序调整了一下,字数由原约1.39万字增加为约2.01万字,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防治传染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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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析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的五大变化

目前国内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基本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国外疫情仍然很严峻,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急需有针对性地开展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工作。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有哪些变化?有哪些主要变化和我们有关系?

2.1 完善立法宗旨

特殊时期,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比较感兴趣,该法制定旨在防控、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之所以出台《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可追溯到最直接的原因是1988年上海爆发甲肝传染病疫情,经历甲肝传染病疫情后,新中国首部《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发布;认真总结2003年”非典”疫情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队《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首次大改,内容从41条增加至80条;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正;2020年的新冠肺炎,暴露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的短板始,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内容从80条增加至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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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明确了防治对象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那么我国法定传染病病种有哪几类?《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相关条文:第三、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2.3 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疫情报告的,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新增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条文:第八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等)

2.4 新增了”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新增了”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等)

2.5 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

(1)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 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 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报告管理,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等)

参考文献:

[1]www.nhc.gov.cn/fzs/s3577/202010/330ecbd72c3940408c3e5a49e8651343.shtml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来源:CPhI制药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