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界传出消息称,2月13日,北京市药监局召开了4+7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工作部署会。北京市药监局、市医保局有关领导、4+7中选药企负责人等出席了会议。

北京市新交易平台3月启动

据业内人士透露,会上,北京市医保局提出了几点要求,要求生产企业要严格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配送商业选择保障能全覆盖,北京3月份将启动药品交易新平台,选择配送商业要有对接药品交易新平台能力,三方协议统一在平台里操作签订。

而货款最终预付给医疗机构还是企业目前尚未最终确定,若货款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配有专门部门负责对接北京医保基金结算。但医保支付标准基本上按国家发布文件要求执行。

同时,严密监控药品质量、不良反应,出现相关问题会第一时间上报国家医保局;出现违约行为严格处理。对药品订单响应交易过程严格监测,每个月都有考核和评估。

预计医院实际使用量会有增长,要求生产企业表态是否能够保障正常供应能力,由于北京地区比较特殊,经常有国际国家重大会议,期间物流将受严控,需要提前做好库存准备。

配套政策即将出台,未中选品种降价要求参照上海

同时,会上还指出了北京市配套政策意见稿要点,鼓励公立医院以外的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如部队医院等。 而对于未中选品种,其降价要求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对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控则按国家公布的25个品种监控。

政策鼓励和强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但生产企业还需要向医疗机构进行产品介绍和保障正常配送供货等服务。

医保基金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院或企业目前还未最终确定,原则上规模小的医院会立即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规模大的三级医院预付给医院,医院收到货后要求30天内回款给企业。

并根据试点期间药品使用情况总结评估是否试点延续和扩大用量可能。执行日期预计在3月中下旬,要求各生产企业确保药品在3月15日前送达选择配送商业。

【福建】拿出60%市场份额,全省推进4+7带量采购

此外,2019年2月13日晚间,业界也传出消息称,福建省预计将在3月1日,全省推进4+7带量采购。如此消息属实,那么福建将成为国内第一个在全省推进4+7带量采购的省份。

网传资料显示,实施方案的讨论稿要点如下:

1、福建省公立医院将全面执行。

2、以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以完成采购基础量及年度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占同种药品使用量60%为条件,优先挂网。

3、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确保带量采购,统一医保支付价(相差大的要谈判,2-3年完成,与国务院方案一致)。非竞争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及竞争组药品按中选药品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其他药品谈判降低销售限价。

4、确保货款结算。

5、完善药械阳光采购机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福州、厦门将列入DRGs改革城市试点。

6、厦门可能3月1日执行,全省可能4月1日执行。

自2018年12月17日国家4+7城市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正式发布后,具体执行日期一直未最终敲定,但是各省市已陆续下发了执行方案(意见稿),以下是其他省市情况:

【上海】

2018年11月21日,在国家版4+7公告发出后,上海第一个发出补充文件,规则进一步细化,对回款也做了相应的预付、专款专用的保障。

文件指出,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上海市2017 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此外,公告也规定了一个中选品种只能由一家公司配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 4+7 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天津】预付50%,6个月付完全款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是继1月1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正式发布相关细则的城市。

天津意见稿提出,明确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院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出现结余的,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结余留用。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降低医疗成本,按病种付费、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标准出现结余的,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意见稿还指出,对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辽宁】

1月21日,辽宁省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对药品购销的甲乙双方(医疗机构为甲方、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公司为乙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关于价格:

合同明确,乙方应以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中选品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当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并按新价格供货。

关于配送与结算:

甲方以上年度医疗卫生机构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集中采购药品采购量,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操作,网上确认的方式从乙方采购中选药品,各方按本合同约定垫付、付清货款。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在规定时间(24时)内配送到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由乙方负责。毎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乙方应按两票制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

双方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若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中标品种;或甲方无故不完成中选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原标题:干货:4+7政策落地全国汇总)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