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双方同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力度,推动在该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双年度合作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联合项目,产业外联,信息和专家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动,以及公众意识领域的合作。

其中与药品相关内容共计3处:

①  知识产权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11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

(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

(二)规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

(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序解决此类纠纷。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②  有效专利期延长

第1.12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③  假冒药

第1.18条 假冒药

一、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制品;

(二)与美国分享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的必要信息;

(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击假冒药品及相关产品。

来源:医药魔方Pro